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
发布时间:2023-11-04
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
第一节 核准、备案的范围
第十三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
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。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
委。
本办法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:
(一)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;
(二) 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。
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:
(一)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;
(二) 发生战争、内乱的国家和地区;
(三)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、协定等,需要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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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;
(四) 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。
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:
(一)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;
(二)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;
(三) 新闻传媒;
(四)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,需要限制企业
境外投资的行业。
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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